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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主题: 某公司诉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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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05-04-19 10:48:29 人气:841 ![给rose_red发消息](../../forum/images/message.gif) | 楼主 |
某公司诉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告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抽纱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把从上海运往圣彼得堡的9127箱玩具向被告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责任期间是仓至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于客户迟迟不付货款,原告遂持正本提单到圣彼得堡提货,却提货不着。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风险,为此向被告索赔,遭被告拒绝。请求判令被告按约定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550508美元和延迟理赔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所谓“提货不着”,是指“整件提货不着”,而且必须伴有偶然的、意外的保险事故发生,否则保险人无赔偿责任。本案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并被收货人清关提走,去向是明确的。这个事实说明,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责任期间是仓至仓。圣彼得堡没有原告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只要货物运抵圣彼得堡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就应当视为运抵原告指定的仓库或储存场所。收货人是在圣彼得堡的储存场所提走本案货物,提货时没有提出货物索赔。这个事实说明,本案货物安全运抵。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只有货物本身在保险期间由于外来原因,造成形体上的损坏或发生了费用,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3、在本案中,收货人是凭填写着自己名称的二程海运正本提单和铁路运单提货,提取的是其购入并已支付了部分价款的货物,并通过正常渠道报关完税,不是非法提货。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仓至仓条款,只要是向合法的、贸易合同预定的任何一个收货人(包括买卖合同买方、提单或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被保险人)安全、合法地交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就终止了。4、作为收货人的买方提货后不付货款,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原告把买方提货后不付货款的商业信用风险当作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向被告索赔,混淆了保险标的的类别,于法无据。5、无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方擅自处分、违约交付货物,还是购销合同的买方提货后不付款,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所指的“运输途中的外来原因”或者海上“保险事故”。特别是买方提货后不付货款,必然发生在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之后,还不属于仓至仓责任期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这些原因造成的损失,没有赔偿义务。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和买卖双方约定的贸易条件,原告的货物在上海港装船时,所有权和风险均已从原告方转移给了买方,所以原告没有保险利益。7、没有证据证实本案海上货物运输的代理人(InternationalForwarders)在中国合法注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承揽货运、签发提单。原告持有这样一个无资格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人开出的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8、原告在货物卸离海轮满60天,保险人的责任已终止后才第一次调查货物下落,又在货物被买方提走后2个多月才提货,“提货不着”后不能及时申请检验人检验。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抽纱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份,约定:被保险人抽纱公司,保险标的物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计550508美元,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1981年1月1日)规定的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按1.01%计共为5560.13美元;开航日期根据提单,航程为上海至圣彼得堡,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保险公司据此签发了保险单,抽纱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本案货物于1997年7月15日装船,华夏船务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银风公司(SilverWindCorporation)的代理,为原告抽纱公司签发了上海至圣彼得堡的全程提单(ThroughBillofLading)。提单载明:托运人抽纱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与抽纱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LINSTEK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货物由上海运至韩国釜山,后转装二程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9月初运抵目的地圣彼得堡。9月13—14日,买方持二程海运提单(釜山—东方港)和铁路运单(东方港—圣彼得堡)要求提货。因买方是这两个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
原告抽纱公司在贸易合同中与买方的约定付款方式是付款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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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05-10-26 14:41:58 ![给unstl发消息](../../forum/images/message.gif) | 第2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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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06-03-18 14:38:37 ![给shuhui1123发消息](../../forum/images/message.gif) | 第3楼 |
中资的保险公司主要在外国没分支机构,做货运险就很难勘察,结果就闹纠纷。我是美国美亚保险公司产物险顾问。美国美亚在全球137个国家都有分支机构,实行全球理陪。我姓疏,做货运险。希望大家能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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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06-03-18 18:07:41 ![给fdsdsfa发消息](../../forum/images/message.gif) | 第4楼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下同),是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变更为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作为国内第一家海外上市的金融企业,人保财险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成功发行股票。公司始终遵循"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经过多年发展,形成了多方面雄厚的经营管理优势。
品牌优势
PICC 品牌具有五十六年历史,在国内享有显著声誉,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影响。人保财险是全球各大船东协会在中国的保赔通讯代理,在国际保险市场享有良好声誉。特别是公司在海外上市后,PICC进一步成为国内、国际保险市场和资本市场的知名品牌。
市场优势
人保财险是国内最大的非寿险公司,在非寿险市场处于领先地位,主导着非寿险市场的发展。公司主要经营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在大型商业风险、政府采购、行业统保等集中型业务以及车辆保险、家财险等分散型业务领域处于绝对领先地位。
人才优势
多年来,人保财险培养了大批优秀骨干人才,拥有一大批具有丰富经验的管理人才和遍及非寿险业务链每个环节的技术人才,拥有一支掌握非寿险业核心技能且爱岗敬业、团结奋进的员工队伍。
产品优势
截至2004年底,人保财险共开发保险条款1246个,其中主险567个,附加险679个;全国性险种725个,区域性险种521个。目前,公司平均每天开发推广1个新产品。公司是国内第一家引入精算技术开发产品的非寿险公司,可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高质量且科学定价的保险保障服务。同时,公司积累了海量经营数据,具有坚实的决策分析基础,对中国非寿险市场发展规律有着较好的把握和认识。
技术优势
人保财险在国内非寿险业承保、理赔、产品开发和再保险等核心技能方面拥有比较全面和成熟的经验,还拥有比较成熟的信息技术平台,为业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公司是中国民航联合保险机队保险的首席保险人,也是国内非机队航空险和商业航空险市场上主承保项目最多的保险人,在航空航天、核电站、能源、远洋船舶、大型工商企业、政府采购等重要保险业务领域,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优势。
网络优势
人保财险拥有遍及全国的机构网点,包括324个地、市级承保、理赔、财务“三个中心”,45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多样化的营销渠道,形成了强有力的销售和服务网络,足以支撑全国范围的"通保通赔"与"异地出险、就地理赔"等保险增值服务。
客户优势
公司拥有国内非寿险市场最大规模的客户群,建立了广泛、稳定的客户关系,具有强大的适应市场变化、满足客户需求的产品开发和客户服务能力。
服务优势
公司率先在全国开通365天24小时服务专线95518,现已遍布国内324个地市,并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向客户提供快、优、全、广的咨询、投诉、回访、救援、预约投保等多功能、个性化服务。公司还推出了以全员全流程服务为内涵的“金牌服务工程”,以确保客户服务从规范、效率、质量三个方面不断提高,继续保持同业客户服务第一品牌。
人保财险改革发展的成功实践有赖于公司不断深化"求实、诚信、拼搏、创新"的企业精神。目前,公司正向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知识型、现代化非寿险公众公司的战略目标迈进。
1.保险险别及费率(如下表):
运输方式 险别 费率 备注
海洋(及联运方式) 平安险 战争险、罢工险等其他附加险另议
水渍险
一切险
航空 基本险 战争险、罢工险等其他附加险另议
一切险
注:以上费率均指普通货物,特殊货物另议。保险费=保险金额[货物价值×(1+加成率)]×保险费率
2.承保区域:世界各地
3.投保方式:
(一);客户填写我司提供的投保单然后传真至我司,我司将依据客户的传真件出具正式保单,并把保单送给客户。
(二);非信用证条件下:客户把海运提单及商业发票、保险条款传真至我司,我司将依据客户的传真件出具正式保单,并把保单送给客户。
(三);信用证条件下:客户把海运提单及商业发票、信用证保险条款传真至我司,我司将依据客户的传真件出具正式保单,并把保单送给客户。
4.结算方式:一单一结和采取30天月结。
5.保险服务:▲提供专业的保险业务咨询。▲根据贵司的具体情况,为贵司制定合适详尽的保险计划。▲ 提供市场上优惠、公平的费率。▲实行送单上门服务,休息日照常上班,为贵司节省时间和人力。▲跟进理赔工作,利用我们所掌握的保险知识、对理赔程序的熟悉,使客户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最大限度的赔付。
6. 业务范围:专业从事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其他承保险种主要有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各种责任保险及信用保险。
祝商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联系人:梁超 联系电话:13148804265 传真:0755-82448220
MSN:naljack@hotmail.com Email: fdsdsf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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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images/null.gif) ericzhou | ![](../../forum/images/null.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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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images/null.gif) 级别:职业侠客 积分:50 经验:103 文章:50 注册:2006-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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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06-03-28 15:42:22 ![给ericzhou发消息](../../forum/images/message.gif) | 第5楼 |
哈哈,全是广告 | ![](../../forum/images/blank.gi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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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images/null.gif) 捆伐醒 | ![](../../forum/images/null.g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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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images/null.gif) 级别:骑士 积分:27 经验:469 文章:171 注册:2006-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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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06-06-08 10:53:03 ![给捆伐醒发消息](../../forum/images/message.gif) | 第6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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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um/images/null.gif) 级别:论坛游民 积分:17 经验:56 文章:17 注册:2005-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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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 2006-06-19 13:54:07 ![给picc145发消息](../../forum/images/message.gif) | 第7楼 |
某公司诉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告中国抽纱公司上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抽纱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发生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把从上海运往圣彼得堡的9127箱玩具向被告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责任期间是仓至仓。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于客户迟迟不付货款,原告遂持正本提单到圣彼得堡提货,却提货不着。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一种风险,为此向被告索赔,遭被告拒绝。请求判令被告按约定赔偿原告的货物损失550508美元和延迟理赔期间的利息损失,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1、所谓“提货不着”,是指“整件提货不着”,而且必须伴有偶然的、意外的保险事故发生,否则保险人无赔偿责任。本案货物已经运抵目的地并被收货人清关提走,去向是明确的。这个事实说明,不存在“提货不着”的问题。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责任期间是仓至仓。圣彼得堡没有原告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只要货物运抵圣彼得堡的仓库或储存场所,就应当视为运抵原告指定的仓库或储存场所。收货人是在圣彼得堡的储存场所提走本案货物,提货时没有提出货物索赔。这个事实说明,本案货物安全运抵。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财产损失保险,保险标的是运输中的货物。只有货物本身在保险期间由于外来原因,造成形体上的损坏或发生了费用,才可以向保险人索赔。3、在本案中,收货人是凭填写着自己名称的二程海运正本提单和铁路运单提货,提取的是其购入并已支付了部分价款的货物,并通过正常渠道报关完税,不是非法提货。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仓至仓条款,只要是向合法的、贸易合同预定的任何一个收货人(包括买卖合同买方、提单或运单上指定的收货人、被保险人)安全、合法地交货,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就终止了。4、作为收货人的买方提货后不付货款,是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范围,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原告把买方提货后不付货款的商业信用风险当作海上货物运输风险向被告索赔,混淆了保险标的的类别,于法无据。5、无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承运方擅自处分、违约交付货物,还是购销合同的买方提货后不付款,都不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所指的“运输途中的外来原因”或者海上“保险事故”。特别是买方提货后不付货款,必然发生在货物运抵目的地仓库之后,还不属于仓至仓责任期间。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对这些原因造成的损失,没有赔偿义务。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关于“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的规定和买卖双方约定的贸易条件,原告的货物在上海港装船时,所有权和风险均已从原告方转移给了买方,所以原告没有保险利益。7、没有证据证实本案海上货物运输的代理人(InternationalForwarders)在中国合法注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承揽货运、签发提单。原告持有这样一个无资格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人开出的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8、原告在货物卸离海轮满60天,保险人的责任已终止后才第一次调查货物下落,又在货物被买方提走后2个多月才提货,“提货不着”后不能及时申请检验人检验。原告作为被保险人不能正确履行合同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抽纱公司与被告保险公司于1997年7月4日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份,约定:被保险人抽纱公司,保险标的物9127箱玩具,保险金额计550508美元,险别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条款(1981年1月1日)规定的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按1.01%计共为5560.13美元;开航日期根据提单,航程为上海至圣彼得堡,责任起讫期间为仓至仓,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保险公司据此签发了保险单,抽纱公司按约定支付了保险费。
本案货物于1997年7月15日装船,华夏船务有限公司作为承运人银风公司(SilverWindCorporation)的代理,为原告抽纱公司签发了上海至圣彼得堡的全程提单(ThroughBillofLading)。提单载明:托运人抽纱公司,收货人凭指示,通知人为与抽纱公司签订贸易合同的LINSTEK公司(以下简称买方)。货物由上海运至韩国釜山,后转装二程船运至俄罗斯东方港,再由东方港改由铁路运输,9月初运抵目的地圣彼得堡。9月13—14日,买方持二程海运提单(釜山—东方港)和铁路运单(东方港—圣彼得堡)要求提货。因买方是这两个单证上的收货人,承运人便在未收回全程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放货,买方办理完清关手续后将货物提走。
原告抽纱公司在贸易合同中与买方的约定付款方式是付款寄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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