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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办法细则出台
(时间:2003年10月2日)
所属类别:出口要闻
  为贯彻执行近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方便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发布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详细、全面地规定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程序,将与《办法》一起,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中的原则性规定,《细则》明确了对出口企业的收汇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条件、核销方式等。外汇局可以根据出口单位的出口收汇核销年度考核结果、国际收支申报、出口贸易方式、收汇方式等相关情况,对出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主要采取三种核销管理方式:在保留原逐笔核销方式基础上,新增了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方式。

  《细则》对近年来银行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的新情况进行了归纳,尽可能全面、详尽地对从境内保税区、出口加工区、钻石交易所等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特定经济区域、境内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银行开立的离岸账户、深加工结转项下收回的出口货款以及出口保理、买方信贷等项下的外汇收入,银行应当如何为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和《细则》对出口收汇核销的原有法规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必将对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增强企业出口竞争力、促进贸易便利化、提高出口收汇核销工作效率和监管水平起到积极的作用。尤其是批次核销和自动核销方式的应用,标志着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正在由逐笔核销转向总量核销,是核销管理手段的新飞跃。

  为了贯彻执行《办法》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设计开发了“出口收汇核报系统”,并将于2003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分期分批推广。自2003年10月1日起,凡已经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应当按照《办法》及《细则》的规定执行。尚未推广运行“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地区,仍按原出口收汇核销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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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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