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我国边贸企业与境外贸易机构进行边境贸易时,允许用可自由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或者人民币等多种方式进行计价结算。根据原来的规定,边境贸易只能用可兑换货币或人民币计价结算,毗邻国家货币仅限于在边民互市贸易中计价结算。
为适应我国扩大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健康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明确了对边境贸易外汇管理的有关政策。
与原《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办法》还明确了其他两方面的政策:
对边境贸易出口核销采取特殊的管理政策。《办法》放开了只能以外汇收支办理进出口核销手续的限制,允许以可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人民币以及境内转账支付等结算方式办理核销手续。
积极开通银行结算渠道,逐步将边贸结算纳入银行体系。《办法》要求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商业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开通银行直接结算渠道。边境地区商业银行还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增加结售汇网点,设立外币代兑点,并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
《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我国与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边境小额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